●中山
  新快報訊 記者李紅雲 通訊員李世寅 李肖霞報道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宣判一起冒充軍人騙財騙色案,涉案男子獲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1萬元。
  經審理查明,2010年開始,被告人彭某明在中山市冒充現役軍人,先後騙取三名被害人共計16萬元用於揮霍。破案後贓款均未能繳回。今年6月17日下午5時許,彭某明在中山市三角鎮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,公安人員從被告人彭某明處繳獲假軍官證1本、軍服4套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彭某明詐騙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鑒於被告人彭某明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較好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;被告人彭某明案發後得到被害人楊某華的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綜上,法院一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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